津农委计财〔2016〕79号
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农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委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天津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
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引进以色列先进农业品种、技术、装备的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具体包括引进示范水肥一体化技术与装备、远程智能控制技术与装备等物化技术,展示示范以色列蔬菜品种,并按照以色列种植标准和种植技术进行生产。
第三条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遵循引导促进、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农委主要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并配合市农委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补助政策进行评估,配合项目审计和验收。
区农委负责遴选项目申报单位,核实项目单位资格条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单位实施招投标、监理、公示等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兑付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验收相关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向区农委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六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中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予以扶持,重点扶持连栋温室、二代温室、净菜加工车间、集约化育苗中心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购置,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等。具体包括:
连栋温室和二代温室建设以及所需棚内通道硬化、配套保温被、机械化卷帘机、水源过滤设备、滴灌、水肥一体化设备等设施装备以及微小型生产机械购置等。
净菜加工车间建设以及所需加工生产设备、包装设施设备、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
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以及所需活动育苗床、自动育苗机、穴盘、育苗基质等。
以色列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
物联网建设所需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补助资金标准。每个中以项目市农委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同一建设地点且同一建设内容三年内市级补助资金不予重复扶持。
第八条申报条件。中以项目申报单位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实施项目土地无纠纷。
第九条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照中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所在区农委提出书面申请。
区农委对申报单位送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遴选,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单位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科委。
市农委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农委批复实施方案。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如出现问题的,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批复文件和项目验收通报,配合市农委下达分年度资金计划,按照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批复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和验收通报,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或区主管部门。市级补助资金可提前预拨60%以便申报单位组织实施,剩余市级补助资金,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验收通报安排年度预算、下达资金计划和拨付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督查和管理。市农委对项目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农委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10%的,区农委审批,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对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或调整资金超过10%的,需按照原渠道重新报批;对调整建设单位主体的,中止项目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中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中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农委初验合格后,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根据验收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审计,组织专家开展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合格的,由市农委颁发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账务管理。中以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对财政资金要单独设立账户和账簿,实行“专账专户、专账核算、专人负责”。财政项目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订,不得随意拆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入项目验收审查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新建地下水或地热采取设施设备等。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区农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五条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天津市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一、选址要求
优先选择新建园区或在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业示范园区基础上提升改造。园区需具有良好的水源、土壤等基本条件,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道路。
二、建设规模及要求
1.示范园核心区面积应在200亩左右,原则上设施和露地各占100亩。
2.设施部分应由联动温室和二代温室组成。温室结构符合本地温室建造标准,棚内通道全部硬化,配套保温被、机械化卷帘机、水源过滤设备、滴灌、水肥一体化设备等设施装备,作业采用微小型生产机械,实行机械化。
3.配套设施建设净菜加工车间,对蔬菜产品进行清洗、分级、包装,进行采后商品化处理和贮运保鲜。
4.示范园区要建设集约化育苗中心,因地制宜地选用现代化大型温室作为育苗区,购置活动育苗床、自动育苗机、穴盘、育苗基质等。
5.设施外道路全部硬化,合理种植花草树木,保证园区美观,体现中国与以色列文化融合。
三、技术要求
1.园区建设的设施设备、技术装备和管理要符合《天津市种植业设施提升工程建设导则》、《天津市放心菜基地工程建设导则》的规定。
2.要引进以色列先进的设施设备和作物品种。内容包括:水肥一体化技术与装备、农业物联网信息化和远程智能控制技术与装备、病虫害绿色生物防治技术与材料及产品质量标准和栽培技术等。要集成增温补光、防虫遮阳等常规物化技术。
3.每个园区要有协作良好的创新团队、成果转化能力和较强的科技投资强度。要在引进示范以色列品种和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自然气候土壤条件,探索出适合我市大规模推广种植的设施新品种和栽培技术,开展基于物联网的智能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新品种选育、智能温室建造等技术研发并形成相应的技术规范。
4.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产品须经过“三品”认证,配备农药残留等检测设施设备,建立农产品追溯系统,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销售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全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功能载体
园区应具有承接以色列品种技术展示功能,兼顾休闲观光和试验示范等载体建设,能辐射引领带动周边产业发展。充分体现园区特色。
五、管理要求
园区要以市场为导向,借鉴以色列先进科学的现代理念和管理制度,实行公司制企业化运作,用制度促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六、综合效益
要围绕市场有选择地种植品种,总结积累经验,注重产销衔接,打造高端市场,建成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示范园区。
全文下载:津农委计财〔2016〕79号天津市中以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