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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模化畜禽养

日期:2017-02-15 作者: 来源: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财政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总体部署,结合《天津市2016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




市农委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天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总体部署,根据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要求,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取种养一体等模式,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便堆沤、污水处理和输送等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严禁养殖粪污向公共水域等环境直接排放,实现粪污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三条粪污治理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和区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粪污治理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粪污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项目组织推动、技术指导、检查考核以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区县政府是项目主体责任单位,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审核、管理推动、项目验收、资金兑付和后期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补助方式和资金筹措

第五条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方式,即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全部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粪污治理工程实际新增总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各项目养殖畜种和治理规模实行最高限额,限额标准严格按粪污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条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差别化配套政策。其中,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市财政承担75%,区县财政承担25%;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畜禽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脏净道硬化、规划设计和前期费用等。补助资金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各区县政府依照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下达的任务指标和相关标准,公示并上报建设单位、地点、法人、畜种及治理规模,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分指挥部下达任务计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任务计划和补助标准,分别商同级畜牧主管部门,将市级和区县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报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环保专业机构按照治理模式需求,“一场一策”地制定粪污治理工程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平面布局图、工程量及投资概算等。建设方案经区县农委、环保、财政和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汇总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二条市畜牧兽医局将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备的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局商市畜牧兽医局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度将补助资金预拨区县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县组织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规范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或终止的,须按原立项程序重新审批。全部施工过程,特别是地下管网、清淤、打桩、布筋等工程细节要留有清晰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推动,建立项目全程监管档案,包括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图片及相关文字材料等,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市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粪污治理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和工程进行专项审计,对照建设方案全面审查项目工程量、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审计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反馈区县政府。工程审计报告为工程总投资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区县政府为项目验收主体,对通过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组织本区县农委、环保、财政、畜牧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和补验。

第十八条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区县验收进度,组织有关单位对区县工作程序、档案管理和建设现场等治理工程总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区县。经市级抽查无问题的,区县政府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补助额度等项目基本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市畜牧兽医局要将区县粪污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和抽查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考核报告,经市农委审核后报市分指挥部,市分指挥部审定后通报区县政府。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考评。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市级检查、区县公示无异议后,区县财政局、畜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报送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参考第三方审计报告核定的工程总投资,对区县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区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依据该计划将补助资金兑付项目单位。确因土地规划、场户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调整变更,造成预拨区县资金有结余或不足的,市财政局将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并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做到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所有资金使用要通过银行结算,项目票证、合同等财务资料单独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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