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期间,张兴旺代表提出的第274号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呼伦湖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如能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款,在保护区内允许捕捞,可在摸清鱼类种群结构、水生生物资源量、鱼载力及水质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发展呼伦湖生态渔业方案,发挥以渔治水、以渔抑藻、以渔控草作用,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渔业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5月24日